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工作程序 > 正文

府谷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9

1.委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在工作期间因事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各室(部、组、中心)人员应向本室(部、组、中心)负责人或主管委领导讲明事由、去向。

2.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逐级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履行假条请假审批手续。

3.批假权限:各室(部、组、中心)工作人员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室(部、组、中心)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委领导批准;室(部、组、中心)负责人、常委、委员三天以内(含三天)请假由分管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由书记批准;副书记请假由书记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请假条经审批后统一交办公室,假满返回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4.干部在工作日期间需离开县境的,要向分管副书记请假;室(部、组、中心)负责人以上干部必须向书记请假。

5.对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6.请销假情况将作为单位内部考核和休假的重要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