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机关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各委领导和各室(部、组、中心)出差或下乡用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经副书记或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于用车前一日与办公室联系,以便统筹安排用车,并做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2.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的安排下方可出车,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擅自出车、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及擅自转借他人驾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3.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修理保养和定点洗车制度。修理或保养时必须先行申报审批。
4.公务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入库。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行驶,负责车辆使用的常规验审等工作。
5.单位公车不能满足用车需要的,由办公室向县公务用车平台申请调配,下乡出差一律不得使用个人车辆。
6.与外单位配合工作需调用县纪委车辆的,必须提前向县纪委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与县纪委办公室联系,告知用车时间和地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7.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超速、乱停车、驾驶未佩戴安全带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造成的记分和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