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纪委监委信访件及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程
一、信访件及问题线索接收
(一)归口受理
1、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2、受理原则
县纪委监委归口受理县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本委有管理权限的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二)来访接待
1、场所设置
按照“访办分离”原则,县纪委监委专门设立独立的信访举报接待场所,分别设置等候区、接待区、约谈区和领导挂牌接访室。同时接入“来访举报受理系统”,配备涉密内网电脑、身份证读卡器、扫描仪、高拍仪及同步录音和无死角监控等相应设备。
2、系统内受理
(1)来访受理规范。接访人员使用受理系统处理来访举报工作,并按照录入要求,将来访信息准确、全面、详细地录入系统。
(2)查验身份。使用身份证读卡器读取来访人身份信息,准确核对来访人身份,确保人、证一致。来访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但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可以接收反映材料,按照来信举报的规定处理,来访信息不录入受理系统。
(3)摘录反映问题。系统受理时,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来访人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对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填入系统,将其携带的相关材料扫描至页面附件保存。
来访人未带材料的,应认真倾听其谈话内容,并将其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填入页面“问题描述栏”,记录完毕后应将内容向来访人进行宣读,保证其反映问题事实录入的完整性。
(4)受理告知。接访人员了解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诉求后,应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分级负责、分工处理)。
(5)不受理告知。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要将不受理原因和应受理部门告知来访人,并将有关情况填入系统处理结果栏。
涉法涉诉、法律监督等问题,建议到政法委和相关司法部门反映;干部使用及调整问题、党籍、党龄及档案等问题,建议到组织、人社部门反映;社保、劳动人事争议、劳动监察及农民工欠薪维权方面等问题,建议到人社部门反映;土地征用、房产登记等问题,建议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映;医疗服务保障及医患纠纷等问题,建议到卫生健康部门反映;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方面等问题,建议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儿童收养与救助等方面问题,建议到民政部门反映;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方面问题,建议到环保部门反映;退役、转业安置等问题,建议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到信访局反映。
(6)登记汇总。接访人将系统信息填录完毕保存后,所有信息传入“办理平台”,由信访室内勤办理处置。收到的举报材料及佐证资料等整理妥善保管,接访工作结束当日交信访室内勤,内勤应将当日接收的信访件汇总到《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进行统一管理。
(7)现场稳控。来访人员在接待场所聚集、滞留、滋事的,接访人要注意稳定其情绪。对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可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系统外受理
若遇停电、网络故障、系统升级,或出现其它无法使用系统的情况时,可参照以下方式进行系统外受理。
(1)填写基本信息。接访人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个人情况、基本信息和上访目的,并按照《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员基本情况。
(2)摘录反映问题。来访人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对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填入《来访登记表》的反映内容(问题)摘要栏,反映问题材料及佐证资料等附后。
来访人未带材料的,应认真倾听其谈话内容,并将其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填入《来访登记表》的反映内容(问题)摘要栏(可附页),记录完毕后应将内容向来访人进行宣读,必要时可让来访人签字确认。
(3)受理告知。接访人员了解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诉求后,应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分级负责、分工处理)。
(4)不受理告知。(同系统内受理告知一致)
(5)登记汇总。接访完毕后,接访人及时将《来访登记表》、举报材料及佐证资料等整理妥善保管,接访工作结束当日交信访室内勤,内勤应将《来访登记表》汇总到《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进行统一管理,适时将接访相关信息资料补录进系统。
(三)电话举报接听
县纪委监委配备可录音电话,安排接话员对电话举报进行接听登记。
1、接听登记。接听举报电话时,仔细听取举报人陈述,准确做好记录,了解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基本信息和来电目的,并按照《举报电话接听登记表》要求,填写时间、举报人、举报情况、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诉求。
2、确认告知。记录完毕后,接听人员应将举报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诉求向举报人复述一遍,让对方确认举报内容记录是否完整,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电话举报,应告知举报人不受理的缘由,并耐心疏导对方情绪,引导其依法反映问题。
3、引导来信来访。举报人通过电话无法将其反映举报的问题表达清楚或无法提供反映问题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的,接听人员应告知举报人来信通讯地址和来访时间、地点,引导其来信或来访。
4、登记汇总。接话员在工作结束当日,将《举报电话接听登记表》交信访室内勤,内勤将《举报电话接听登记表》汇总到《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原始电话录音进行存档。
(四)来信接收
收到群众的举报信、上级纪委或其它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后,统一由信访室内勤负责处理,按照程序做好信访件接收登记录入工作。
1、来信拆封与接收。收到来信后,拆封时沿信封边沿剪开,确保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完整和随信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不被损伤。
接收其它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后,内勤先对信访举报件数量、佐证资料、原信信封及其它随信物品等进行核对,完成好移接交手续。
2、整理装订。对信封、随信资料、物品进行整理,并按照主件、附件和信封的顺序装订。
3、初阅登记。及时对信访件进行初阅,由内勤对反映人、被反映人、反映问题摘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入《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进行统一管理。
(五)网络举报件接收
检举举报平台系统由信访室内勤管理,负责对群众网络举报件查收、下载、初阅,为确保举报信息安全,应及时按照程序完成网络举报件的录入登记工作。
1、网信查收。平台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工作日内,在系统上对网络举报件查收,紧急件必须即查即收、下载处置。查收下载过程中,不得擅自作任何文字处理或修改留痕。
2、初阅登记。网络举报件查收下载后,及时对信访件进行初阅,由内勤对编码、反映人、被反映人、反映问题摘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填入《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进行统一管理。
(六)问题线索的接收
1、接收范围。上级纪委监委交办、转办的;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交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领导直接批办的;以及其它需接收的问题线索。
2、处理程序。上述问题线索由案管室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对接收的问题线索进行登记建账,会同室主任研判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拟办单》,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3、处理方式。对无实质或无可查性的问题线索直接留存;对属于纪委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转信访室内勤接收后,直接填入《问题线索分办台账》,交信访室主任提交问题线索分办专题会研究分办;属于其它机关受理的,转信访室内勤接收后,按照转送程序办理。
二、甄别研判
(一)甄别核实
对《信访举报登记台账》中登记的信访件,对其是否属于重复件、署名实名及受理范围、管辖权限等,由信访室内勤进行甄别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在《信访举报登记台账》对应的栏目中进行记录。
(二)初步研判
信访室内勤将整理汇总的信访件附《信访举报登记台账》交室主任,由主任按照信访件来源、问题性质、紧急程度和受理范围、管辖权限等,进行初步研判后,提出“径送、分办、转送、交办”等处理意见。
(三)实名举报告知
1、核实事项。对收到的署名举报或留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检举控告,首先应对其是否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了解是否本人举报、其他知情人及联系方式、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关系等信息。
2、告知要求。对于实名检举控告的,信访室主任应指定专人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将告知情况在《实名检举控告告知登记表》进行记录,重复举报不再告知。
三、问题线索及信访件处理
(一)径送、上报
1、径送处理
上级纪委监委交办要结果的;涉及本委干部及乡镇纪委负责人的;涉及乡镇、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它紧急、重大的信访举报件收信后,由信访室主任径送书记阅示,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上报处理
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举报件,信访室主任径送书记阅知,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上报,对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反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
(二)问题线索分办
1、分办范围
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下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因重大复杂,需提级办理的;巡视巡察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本委案管室转来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其它原因需本级办理的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
2、分办程序
属于分办范围内的问题线索,由信访室内勤填写《问题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填入《问题线索分办台账》,提交问题线索分办专题会研究,确定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及处置方式。
问题线索专题分办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召集,副书记、主管信访的委领导及相关业务干部参加,信访室主任对分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报,内勤做好会议记录。
分办会研究后,对于应当予以了结的或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由信访室内勤根据分办会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对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现场将分办意见填入《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呈批表》,由信访室主任签字后,交承办部门负责人。
承办部门负责人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对问题线索进行建账管理。及时组织人员成立核查组、确定承办人,按照分办会意见进行处置。
问题线索分办完成后,信访室内勤将《问题线索分办台账》中处置方式等信息完善后定期报案管室,由案管室指定专人对本委分办的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督办;承办部门定期向信访室反馈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由信访室对问题线索的“初核、立案、送审、办结、移送”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对于实名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反馈情况在《实名检举控告反馈登记表》进行记录,并报信访室内勤处备案。
3、问题线索领取
为防止问题线索在分办过程中泄密失密,分办会后信访室按照会议决定,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到信访室领取问题线索,并在《问题线索分办签收登记表》上签字背书,杜绝代收代签。
《问题线索分办签收登记表》原则上实行一条问题线索一登记一签收,若承办部门需一次签收多条问题线索的,可在该登记表上一次性登记签收。
(三)乡镇的转送交办
1、拟办程序。属于乡镇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及问题线索,由信访室填写《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由主任签字确认,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后,内勤发函转送交办乡镇纪委办理处置,并将该信访件登记在《信访件转送交办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2、转送交办领取。信访室办理好转送交办手续后,将转办函及信访件装入文件袋密封,通知乡镇纪委到信访室领取,领取人在取件时,须在《信访件转送交办签收登记台账》签字确认。
领取时,信访室工作人员应当告知领取人将信访件交给乡镇纪委书记拆阅;取件人应当保证该件在其传递过程中不丢失、不泄密失密。
(四)其它职能部门的转送
1、拟办程序。属于其它职能部门受理的信访件,由信访室指定专人填写《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由主任签字确认,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后,内勤发函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处置,并将该信访件登记在《信访件转送交办台账》进行跟踪管理。
2、转送领取。信访室办理好转送手续后,将转送函及信访件装入文件袋密封,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到信访室领取,领取人在取件时,须在《信访件转送交办签收登记台账》签字确认。
3、发函转送
(1)通知转送。将转送函及信访件装入文件袋密封,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到信访室领取,领取人在取件时,须在《信访件转送交办签收登记台账》签字确认。
(2)转送纪律。领取时告知领取人应该将信访件交给主要领导或有权处置的领导拆阅;要求取件人保证该件在其传递过程中不丢失、不泄密失密。其它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件后,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拆阅、登记,并根据转送函意见或建议处置。
(3)办理要求。无须回复的,本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须回复的,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结点处置并回复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经内勤审核后存档备查。
(五)上级交(督)办件
1、转办督促。上级纪委监委交(督)办要结果的信访举报件及问题线索,收信后或收到督办函后,信访室主任径送书记阅示后,按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及时转承办部门办理,须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工作,不得下转乡镇纪委办理。信访室要督促承办部门,按上级纪委规定的时间结点完成交(督)办件的办理处置工作。
2、回复要求。按照上级纪委要求,承办部门应将初核报告、审查报告、实名检举控告反馈情况、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诫勉谈话材料、处分决定)报信访室,会同信访室撰写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经主管领导核准,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上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四、交办督办
(一)交办程序
1、交办件范围
信访举报件或问题线索涉及乡镇管理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乡镇纪委进行交办: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2、交办件审核
县纪委监委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室填写《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由主任签字确认,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发函交办。
3、办理时限
(1)时限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信访举报件后,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
(2)延长时限。届时未办结的,应填写《延长问题线索办理时限呈批表》,由乡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联系包抓委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报备。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由乡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再次延长。
4、交办件的回复
回复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核查处理报告(初核报告、审查报告等);实名检举控告反馈情况;呈报机关审核意见(经呈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以其机关名义报送);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诫勉谈话材料、处分决定等)。
(二)督办程序
1、督办范围
乡镇纪委在办理信访举报件或问题线索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纪委监委进行督办: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3、督办审核
县纪委监委对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件或问题线索,由信访室填写《督办审批表》提出拟办意见,经主任签字确认,报请主管领导签批后,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三)初核了结的审核
乡镇纪委收到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或问题线索,应及时启动初核程序,经初步核查认为可以了结的,填写《初核了结情况审核意见表》连同案卷送县纪委信访室审核。经审核认为可以了结的,信访室主任签注意见后,报联系包抓委领导同意予以了结;经审核须进一步核实的,信访室根据实际情况签注意见或建议,报联系包抓委领导同意,承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或建议,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