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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制定了《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专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款式、颜色、标志以及配戴式样见附图)。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一)使用相同标志的;(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本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第五条 有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具体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99”式警服、警用服饰、警用鞋帽、警服材料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第六条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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