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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14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安地区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省卫生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根据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及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认真履行其权利与义务,严格规范药品购销和招标服务行为。

   
二、投标、中标企业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

    2
、借集中招标之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抬价或搞价格垄断;

    3
、以最低报价竞标,中标后又不签订合同或签合同后又不履行合同、不配送中标药品;

    4
、以各种名义向招标方或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及人员行贿,谋取中标;

    5
、药品中标后,不按规定时间签约或以种种借口提出改换剂型、规格包装,提高其价格或随意撤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

    6
、中标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及时配送中标药品或有选择地配送其中标品种,或随意变换中标品种和规格;

    7
、中标企业不按规定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或避开招标代理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药品交易规避交纳服务费;

   
投标、中标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停止该药在临床上的使用,冻结货款,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宣布中标无效,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的该品种在当地或全省的投标;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医疗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不按规定要求与中标方签订药品购销

合同或物价部门审核中标药价公布后,擅自要求中标企业让利,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2
、在选定使用医院中标品种时,向中标企业索要各种费用或提出各种赞助等要求;

    3
、不执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不采购或少量采购使用中标药品,从购销合同之外采购使用非中标品种;

    4
、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供药企业支付货款或付款时又向企业提出让利等要求;

    5
、要求中标企业改变或指定配送单位;

    6
、不执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自定标准乱收费;

    7
、索要收受投标、中标企业的钱物或其它利益。

   
医疗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纠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纪律处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委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收受投标、中标企业的钱物或其他好处;

    2
、泄露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与投标、评标工作有关的可能影响招标公正的情况和资料,损害他人利益。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评委会成员资格;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造成影响和后果;

    2
、利用招标之机,索要收受投标、中标企业的钱物或好处;

    3
、不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收费规定,自立项目,自立标准,乱收费、多收费。

凡发生上述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情况通报,停止药品招标业务,不予代理资格复审或建议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六、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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