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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14

 

 

陕价费调发〔200336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有效遏制高中择校乱收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和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中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中择校“三限”政策,严格审批程序。 

    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限分数。各设区市教育局对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制定择校生分数线,并按照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限人数。各设区市教育局应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计划,择校生人数按不超过批准招生计划人数的20%确定。 

    限钱数。择校费参照生均培养成本确定,西安市的省级、市级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每生三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市所在地的部分省级重点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单独审核批准。 

    上述规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下浮。国家级贫困县高中择校收费应从严核定。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借读费。学费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学期收取。 

    二、切实加强高中择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各高中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高中择校“三限”政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全省实行择校生统一收费政策后,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其他费用。各高中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择校费要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校内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择校生的录取人数、比例、下延分数及收费金额等,接受社会及家长的监督和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对违反“三限”政策的查处力度,确保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价格、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学校“三限”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省物价局、教育厅每年将对各学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高中“三限”政策实行动态监督。对不按招生计划比例招生、不按规定标准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的学校,除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和缴纳罚款外,还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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