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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学生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04-15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杨凌示范区农村发展局:

《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199968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纪委、省监察厅。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 省 监 察 厅

                                         1999年8月6

 

 

 

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制止和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中小学乱收费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的公办中学、小学发生的乱收费行为,除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均应视情节按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未经省政府审批,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中、小学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范围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向中学、小学分配收费任务和指,或者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以办教育为名乱集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教育集资、教育事业费附加或者将乡统筹、村提留等费用交由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 中学、小学对前述违规行为应当抵制而不抵制的,给予学校领导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中学、小学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给予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条 中学、小学不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学杂费、学费,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卡的,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中小学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赞助""捐资"等名义强迫学生或家长交费的;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教师以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条 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学校,将教育集资、教育事业费附加挪作他用的,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吃喝、送礼、旅游、购买物品或者以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变相私分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合并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收取学生的费用,必须如数退还。不主动、及时退还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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