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认府后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
(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为。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_气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
(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
(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弓。造假用处方药品调换成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其它用品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十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九)私自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以各种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工作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基金流失的,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敷衍了事,或自作主张,造成基金流失和重大失误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时拨付补助款或不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的;
(四)不执行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擅自制改文件资料或擅自公布有关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资料不全,账目不清;出现账、款不符或擅自改变补助项目和补助比例的;
(六〕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十给予纠正式等意隐瞒的,造成基金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1。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一.员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该工1卜员调髦本岗位,该单位内不得评为先进。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专项收缴,个人统筹基金统一由乡镇(办事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并负责按时如数上解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未按时如数上解个人统筹基金的,除责今按时如数上解外,子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乡镇不按规定发放《合作医疗证》,出现人、证不待或随意乱填乱发或擅自印制发放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现截留、挪用、借支、私吞合作医疗基金的,将以贪污论处.
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各相关部门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措施不当,给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对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了定期对全县的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工作中出现冽司题及时给予批评指正。
第十三条 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及时举报并经查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负责买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