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署实名举报违纪违法行为,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被举报对象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应由县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的对象。
第三条 凡署真实姓名、单位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组织或个人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金奖励:
(一)对突破大案要案起重要作用的;
(二)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对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依据被举报人的职级、违纪金额、受处罚程度和社会影响等,一般给予数千元至数万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条 在同一案件中有数名举报有功人员,应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者贡献大的举报者;属联名举报的有功人员,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所有人员,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结案后实施。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实施。
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商案件检查室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核表》,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对署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兑奖办法,可在充分尊重举报人意见的前提下,采取公开奖励或个别兑奖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署实名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凡捏造事实对被举报人进行诬告陷害的,一经查实,要依纪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