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巩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91号)和《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3〕91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机管发〔2014〕9号),现就我市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公务用车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工作因素和陕西省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确定。车辆核编范围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含面包车)及大客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核定了市级部门单位的车辆编制,审定了县区的公务用车编制。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变更。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要编配轿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编配国产越野车(含SUV车型)。为保证应急等工作需要,根据陕机管发〔2014〕9号文件规定,在本部门单位已核定的车辆编制内,市委办、市政府办可各编配2辆国产越野车;人口在20万以上的县,县委办、县政府办可各编配2辆国产越野车;人口在20万以下的县,县委办、县政府办可各编配1辆国产越野车。对于应急、防汛、防火、处突、救灾、执法执勤等工作需要编配越野车的部门单位,应在单位车辆编制内确定越野车辆数量,经市公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接受捐赠车辆、上级配发车辆、调拨车辆,均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当选用国产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
(一)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依据中办发〔2011〕2号文件规定,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党政机关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依据财行〔2011〕180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三)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参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主要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含)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面包车)。
(四)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大客车,依据陕机管发〔201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越野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2、7至9座(含)的旅行车(含面包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3、10至19座(含)的旅行车(含面包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4、20座(含)以上的大客车配备标准为价格45万元以内。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应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的排气量和价格。
(六)项目配车原则上按照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配备。
(七)上述车辆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更新配备
(一)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在中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前,从严控制更新车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更新,确需更新的,在车辆编制范围内按照“报废一辆、审批一辆”的原则从紧审批。
四、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一)市级部门单位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每月编报一次购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单位填报《榆林市市级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呈批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区部门单位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填报《榆林市县区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根据陕政办发〔2013〕91号、陕机管发〔2014〕9号文件规定,购置、调剂越野车,以及购置执法执勤用车、7座以上且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旅行车(面包车),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省公车管理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四)购置车辆经审批同意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达批复。
五、严格公务用车采购和注册登记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新购置车辆,必须由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二)新购置的公务用车,上级调入、项目配备、接受捐赠的车辆,以及公务车辆过户,填报《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审批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交管部门不得注册登记。
六、严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一)依据中央公车治理办公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四)》(中车治办〔2012〕4号),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主要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等。
(二)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直接从事基层一线执法勤务的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得配备。
(三)部门单位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落实到具体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四)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七、严格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
(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二)公务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地点、事由、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项目用车不得调入机关使用,项目完成后,车辆移交公车主管部门管理。
(四)处置公务用车,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执行,由车辆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擅自租用车辆,组织大型活动或特殊需要确需租用车辆的,县区部门单位的向县区公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部门单位的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六)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超编制、超标准和违反审批程序购置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相互之间借用换用车辆,不得借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业或其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七)领导干部不得将公务用车作为个人固定用车,调离工作单位不得带走原工作单位的公务用车;退休、离职的,自退休、离职之日起不得占用公务用车。
各级要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附件:1.榆林市市级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呈批件
2.榆林市县区部门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
3.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审核表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