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署实名举报,有效助力精准扶贫脱贫、助力保护生态环境、助力规范市场投资环境工作,严肃查处涉及“三个助力”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范围
(一)公民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署实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及“12388”举报网站等方式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检举控告所属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涉及“三个助力”违纪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精准扶贫脱贫方面
(1)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低保、危房改造、救灾救济、易地搬迁、扶贫贷款、贫困地区涉农补贴等各项资金方面的违纪问题,以及涉及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2)帮扶工作不扎实,作风漂浮、弄虚作假,驻村干部、扶贫工作人员等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
(3)地方职能部门在扶贫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项目实施随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4)违反纪律和规矩,不尽责、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等其它问题。
2、保护生态环境方面
(1)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等问题。
(2)决策部署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破坏资源生态红线,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生态保护规划等问题。
(3)滥用职权,干扰、阻碍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插手项目建设,违规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等问题。
(4)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应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等其它问题。
3、规范市场投资环境方面
(1)行政审批审核备案过程中耍弄特权、吃拿卡要、推诿扯皮等问题。
(2)行政执法监管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粗暴执法、与民争利等问题。
(3)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问题。
(4)有责不履、有诺不践,为政不为、消极懒惰,效率低下、纪律涣散等庸政、懒政、怠政及其它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与案件无关人员向市纪委、监察局或调查组提供尚未掌握的精准扶贫脱贫、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市场投资环境领域违纪问题线索,视为实名举报。
(三)举报问题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举报方式
(一)来信: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市委办公楼市纪委信访室,邮编:719000
(二)来访: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市委信访接待大厅010室
(三)电话:0912-12388
(四)举报网站:http://shaanxi.12388.gov.cn/yulin/
第四条 举报人责任、义务
(一)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对未署真实姓名、真实身份并且未留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一律视为匿名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有关违纪违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线索应具体清晰,具备可查性,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调查。举报人如有故意歪曲事实,捏造证据,诬告陷害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事项被受理后,不得重复、越级举报,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在受理部门以外的场合谈论与举报问题有关的情况。
(四)接受组织对被举报人的正确处理结论,不得提出与党章、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相悖的要求。
(五)依法举报,不得侵害他人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扰乱公共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 办理机关责任、义务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信访举报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二)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承办单位应优先组织力量办理实名举报,问题线索已进行核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结论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实名举报人。
(三)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纪律和执纪审查工作纪律,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宣传报道,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资料、信息。因泄露或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人遭打击报复,办理机关要立即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奖励原则
(一)按问题类别实行一案一奖励。凡依据举报内容查证属实,被举报党组织或被举报人的违纪违规问题构成问责、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的,都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同一问题线索的,只奖励最先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发给联名举报的全体人员。
(二)举报人须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上级纪检机关转办(包括其他部门移交)在先、举报人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在后的,不予奖励;举报线索不清、证据不实,被举报人因查证属实的其它问题被处理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被举报人受到问责、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1000 元。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双重处分时,只奖励举报人一次。
第八条 奖励方法
奖励由承办实名举报执纪审查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承办的实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束后,由调查人员提出奖励方案,报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奖励方法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其自行选择领奖方式,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办理领奖手续。受奖励的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精准扶贫脱贫、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市场投资环境领域违纪问题实行单独台账动态管理,设立专册,单列统计,跟踪督办,及时登记实名举报处置和奖励情况。
第十条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