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纠办发(2009)12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府谷县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府谷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满意 基层站所 窗口单位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纠风办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府谷县“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和窗口单位”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巩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增强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新时期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严格执法、勤政为民、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继续强化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拟命名表彰的县级“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对“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实行动态管理,遵行“党政统一领导、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行业各负其责、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对“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以各部门行业管理制度为基本规范,以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严格管理、真诚服务为基本内容,以群众认可、群众满意为根本评价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参加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的基层站所是:财政所、国税所、地税所、派出所、交警中队、工商所、司法所、民政办、卫生院、林站、土地所、农村合作银行、超限检测站、收费站、供电所(含农电、国电)、计生站,会计核算中心、征稽所、车管所等。参加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窗口单位”的窗口单位重点是: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营业收费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营业厅,中保财险、中保人险的营业厅,邮政局的各邮政所,广电网络营业厅,政务大厅,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城管(城建)部门的水、暖、液化气收费厅。
第五条 “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荣誉称号实行非终身制,一般保留两年。但两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由县纠风办收回奖牌,且一年内不得参与“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评选:
(1)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临时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2)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县以上主管部门或纠风办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
(3)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县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曝光,并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
(4)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行政行为、决定事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
(7)其他应当取消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六条 对授予“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要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全县的创建活动,但不参加该年度“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评选。
第七条 对授予“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给予单位干部职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人民群众基本满意的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继续开展创建活动,县纠风办按照《府谷县创建“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活动评议评选办法》,评选产生新的“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
第九条 对被评为“人民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单位,县纠风办和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由县纠风办组织验收。连续两年被评为“人民群众不满意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的单位,站所和窗口单位、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府谷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