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出台《榆林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执纪审查干部划定履职“红线”和制度“底线”,增加责任意识、政治意识,严明审查纪律,强化自我监督,把纪律挺在严管“自己人”的最前沿,让解决“灯下黑”问题追责有据。
《办法》要求,执纪审查责任追究应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惩教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究。
细化适用情形,坚持问责追责全覆盖。将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有私自会见与问题线索或案情有关联的人员,接受其财物、宴请、娱乐活动、贿赂性许诺或其他利益,借执纪审查之便谋取利益,执行、落实执纪审查安全相关制度不尽责、不到位,违反工作流程,不执行请示报告规定和签批制度擅自行事,审核、签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擅作取舍、搞选择性执纪产生不良影响等10类情形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对问题线索发现及处置、谈话函询、初核与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审核及执行、案件监督管理、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等环节中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进行细化,确保问责追责对执纪审查过程的全覆盖。
厘清责任划分,坚持权责相适原则。根据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所起作用及应负责任,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的原则,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同时,明确承办人员及分管、主管领导在不同环节的责任区分原则,让纪检监察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追究”的要求。
明确追责方式,坚持责罚一致原则。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对执纪审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列出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把关,而提请会议研究审议,造成作出错误决定或不良后果等8种从重追责情形,明确了主动承认并积极纠正本人所犯错误等3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规定了集体决策过程中对错误决定持明确反对意见等5种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规范追责程序,坚持依规依纪原则。明确线索来源、处置、调查核实等程序,对发现的追究责任线索,经审定明确处置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人员在执纪审查过程中需追究责任的,指定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规范自我监督的程序。
强化结果运用,坚持从严管理原则。凡因执纪审查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调离纪检监察系统,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
实行终身追则,坚持有责必追原则。执纪审查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执纪审查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或者退休,不影响责任追究。借调参与审查的非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单位依纪依规处理,确保失职追责不留空档。
党的十八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纪检监察干部80人,其中立案查处30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开除公职2人。《办法》的出台是继市纪委制定一系列规范线索处置、执纪审查、审查安全规定之后,又一从严监督管理的规定,宣示了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违纪、失职失责、严肃追责一追到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