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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4-27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今年年初,党中央制定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总的纲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构建一道警示训诫防线,是我省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结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我就当前开展警示训诫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实质

 董雷书记在《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完善监督防范体系的专题报告》中指出:“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有益补充,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教育,主要是劝善、倡廉,发挥个人自警自省的内驱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使其不愿腐败。党纪国法防线立足于惩处,主要是惩恶、保廉,依靠执法执纪机关的强制力,解决党员干部腐败的社会危害问题,使其不敢腐败。警示训诫防线立足于监督,主要是挽救、促廉,凭借组织督导的约束力,抑制党员干部的腐败动机和机会,使其不能腐败。即使有了腐败行为,也能早发现快纠正,及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使其不再发展”。建立这道防线,是近年来省市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思路的实践探索和理性思考,旨在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反腐保廉的组织监督屏障,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它是思想道德防线的延伸,是党纪国法防线的前移,可以有效地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教育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于疏、惩处失之于远的问题,使反腐败监督防范体系更加严密完善。

多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方针,不断加大标本兼治的力度,筑起了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对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进程中,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阶段。认真梳理和辩证分析后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腐败现象,属于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多,真正演化为严重腐败问题的少;轻微违规违纪的人多,真正蜕化堕落为腐败分子的人少;改革创新中出错失误者多,故意违法、胆敢试法者少。许多最初出现的问题多游离于思想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一方面单纯依靠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的“软约束”很难奏效,另一方面依靠纪律制裁的“硬约束”又显滞后。一些地方和领域的腐败案件居高不下,“前腐后继”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法不治众、查不胜查之虞。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反腐败监督工作中的盲点和难点,迫切需要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同时,在二者之间构建一道新的组织监督防线,即警示训诫防线。所以,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实质在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也就是通过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和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

二、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意义

1、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是新形势下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现实选择,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是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初衷就是要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不轻易动用纪律手段,容许人犯错误,帮助督促人改正错误,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强化全局观念和中心意识,正确把握监督惩处的政策导向和尺度,敢于和善于保护改革者,鼓励人们冲破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冲破对马克思主义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冲破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等束缚,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使党政纪律成为保护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和有效手段,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2、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是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的重要措施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执法执纪机关在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绝不能孤军作战,必须依靠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支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渠道,才能有效提高监督的整体功效,最大限度地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

3、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是强化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

目前,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为普遍性思想教育多,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问题少;事后惩处多,事前防范少;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多,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少;监督一般工作人员多,监督领导干部少;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许多腐败分子在落马后忏悔说,假如当初组织能及时敲响警钟拉上一把,就不至于滑向腐败的深渊。开展警示训诫工作,通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的、人性化的管理和监督,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矫正,就能够把有轻微违规的党员干部从腐败的边缘拉回来,同时,对错误的组织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及时给予警示训诫,以纠偏于既遂,防患于未然,这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载体和办法。

4、开展警示训诫工作,能减少反腐成本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打击了腐败分子。但从社会综合成本来看,查处案件付出的政治、经济成本过大,对腐败的严厉惩处并不能抵偿腐败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的巨大损失。成克杰案、省农电局案、辽宁慕马案等大要案件的查处,虽说惩办了首恶,打击了帮从,但在经济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政治上形成了空前的负面影响,组织上跨掉了一大批党培养多年的高级干部,其损失难以估量。实际工作中,对大量轻微违纪问题如果动用纪律制裁势必量大面宽,社会效果不佳;但如果不及时解决,放任自流,又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葬送干部个人的前程,给组织和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增大反腐败的成本和压力。“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剖析腐败分子蜕变的轨迹,大多是从心存侥幸的轻微违纪开始,从吃一顿饭、收受几百几千元钱,到收一套房子、为配偶子女办个公司,最后逐步发展到肆无忌惮的严重违纪,直至违法犯罪的,这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有的还比较漫长。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小问题重视不够,在从小错误到大错误、一般问题到严重问题的量变质变过程中,超前防范不够,动态监管不力,致使一些人蜕变为腐败分子。因此,积极开展警示训诫工作,及时对党员干部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反馈,预防和控制党员干部的越位出轨行为,倚重于他律性的强制纠正,减少和消除党员干部的腐败动机,防微杜渐,不仅能在第一时间里教育挽救干部,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反腐败成本,提高反腐败的政治、经济社会综合效果。

5、开展警示训诫工作是党的历史经验总结

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表明,开展警示训诫工作,体现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我们党历来主张教育为主,防范在先,坚决反对左倾惩办主义,反对不教而诛。早在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当党员初次违背自己的义务的时候,及时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常常可以帮助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或者不使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轻易地给予纪律处分,是不正确的”;江泽民同志鉴于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涉及面较广,不同程度地卷进去的人较多,说:“对有一般不正之风问题的人,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主动检查了,改正了,就好”;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我们党的历史上,通过严格的组织监督,运用批评教育、领导谈话、组织处理等措施,曾经解决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使许多一度犯过错误的同志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立下新功,这也是我们党历经八十多年的风雨挫折而不断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

三、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几点探索

警示训诫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要健全监督网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随时掌握党员干部廉情动态。要在总结完善现有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警示训诫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健全一套便利、管用、有效的监督机制。

1、明确警示训诫的实施主体

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警示训诫的主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配合下,积极行使警示训诫的职能,不断拓宽组织监督的领域,发挥警示训诫的整体功效。警示训诫的监督重点在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班子,因此,对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其对象主要是乡镇和县级党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所以主要由县纪委开展工作为主,乡镇级纪委主要监督的是乡镇一般干部和农村党员,因此,我认为乡镇纪委不一定要具体开展此项工作。

2、把握警示训诫对象的确定

警示训诫工作主要针对的是有轻微违规违纪错误的、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的、有错误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的、有苗头性腐败问题、存在其他介于可处理与不处理之间的问题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此,其对象应主要从信访举报、执法监察、纠风检查、廉政检查等业务工作中筛选,还可从责任制检查、行风评议重大事项申报等工作中对落后单位的主要领导实施警示训诫。

3、防止三种错误倾向

一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办案的错误倾向。要特别注意甄别党员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划清其为公还是为私,是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还是顶风违纪、是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还是严重腐败问题等界限。严格审核把关,对已经严重违法违纪甚至触犯刑律的,要依纪依法惩处,确保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二是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淆。一般性思想教育面对广大党员干部,具有群体性、普遍性等特点,而警示训诫对象限定性更强,更多地带有强制性,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不可把警示训诫谈话当成一般廉政谈话,要逐步完善对象确定、谈话类型确定、实施谈话、检查回访等各项程序,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易于操作。三是防止把一般或普通问题上纲上线进行警示训诫。做为各级纪委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警示训诫具有明显的严肃性、强制性和社会影响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绝不能把一些一句话就可提醒或自己已切实纠正的领导干部动辄进行警示训诫,使他们产生心理压力,挫伤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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