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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党委如何落实好主体责任

作者:赵晓耀 发布时间:2015-12-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重大决定。国有企业作为掌握我国经济命脉的重要实体,抓好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对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稳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国有企业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党赋予企业党委和纪委的神圣职责,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切实认识到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党委和纪委之间的履职关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有土尽责”。

一、国有企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重经营,轻廉政。与政府部门不同的是,在法人治理结构下的国有企业,基于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问题,更多突出的是法人的地位和作用,实行法人负责制。党委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被弱化,党的领导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有时甚至被误认为是闲职,就算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为同一个人时,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企业更多还是强调生产,廉政建设也只不过是被写入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空泛的词条。有时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生产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指标要上,纪检要让”、存在消极应对、简单应付、走过场的现象。

主要领导意识淡薄。近来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出现重特大贪腐或集体贪腐,给国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视不够,意识淡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一岗双责”观念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或生产力。

(二)党风廉政建设可操作性的措施少,工作流于形式

国有企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视不够,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出现消极应对、形式主义等情况。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措施上,也往往是敷衍了事,例如照搬照抄上级工作要求,没有结合实际细化具体的工作措施,从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等。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党委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一岗双责”执行不严格,检查考评不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以往一般都是对落实责任制较好的单位进行奖励表彰,而现在对落实责任制较差的单位既未排名也未追究,这样抓责任制工作基本上是抓与不抓、抓好抓差一个样,以致于企业出现重大腐败案件或重大资产损失很少有人被问责,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主体难以落实

国有企业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以及人员编制、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就算纪委书记由上级任命,但同级党委依然对纪委有很大的领导权,在很多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上纪委也很难独立发挥监督作用,特别是很难甚至不敢对“一把手”进行监督,使得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很难落实。

二、国有企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难以落实的原因 

(一)职责交叉融合是难以落实责任的主要原因

之所以难以落实责任,出现主要领导意识淡薄、责任措施不够细化有力、责任追究力度不大和监督主体难以有效落实监督责任等情况,主要原因是两种责任常常交织在一起,而且很难区分开来。这使得党委和纪委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态度不积极,行动不快捷,特别是纪委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要做好监督,显然不会有太好的效果。

(二)制度设计不够合理优化是责任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

没有从制度上把党委和纪委的职责梳理清楚,必然会造成职责交叉,而出现职责交叉,难免会有推诿的情况出现,必然就会影响责任的落实,这是导致两个责任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目前,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了强调,但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如何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上依然会存在偏差,要根本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合理优化制度的顶层设计。

三、国有企业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对策 

(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明确职责,理清党委和纪委的关系

要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首先要处理好党委和纪委之间的辩证关系,二者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方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也只有处理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实好了,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够顺利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国有企业要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培训、分散自学、知识测试、专题讲座、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企业党委要亲力亲行、精心部署,带头参加,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引导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引导企业党员领导自觉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将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纳入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整体规划,切实推动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完善惩防体系、加强监督管理,让权力在既定轨道运行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才能体现其生命力。党风廉政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少出事、不出事,能够健康发展。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加强权力的监督,让监督活动如影随形,切实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各级党委要结合企业经营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关监管制度。特别要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重要人事、财务管理、物资保管、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重大工程招投标、考核与奖惩等监管制度规章。二是深化目标指标管理与考核。党委要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出现党风廉政建设和重大案件问题的企业的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人人有责、责任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我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坚决落实的两大责任,是一项长期需要坚持的工程,也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力手段和增强党的生命力的重要措施。在具体落实两项责任过程中,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工作措施,特别是优化和改进工作制度,从而使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难点和原因分析,就如何改进和落实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希望对企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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