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地方税务局在《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考核办法》中,明确提出十五条“不准”,不断规范税务干部的行为,促进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努力塑造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十五“不准”具体是: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和下级单位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财物;不准向纳税户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建私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拖欠公款、占用和挪用税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批准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办法》规定,违反十五“不准”任意一条者,每次扣除考核分2分,在年底经济处罚200元;累计扣分超15分者,进行诫勉督导谈话;累计扣分超20分者,停薪停职一个月自费学习,同时扣除卡外涉及当月的一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