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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八项机制”力促主体责任落实

作者:高磊 发布时间:2015-07-10

      今年,府谷县通过建立领导机制、清单机制、报告机制、传导机制、巡查机制、考核机制、追究机制、监督检查八项机制,力促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领导机制。成立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法院、检察院、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有关领导为成员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任务分解、检查考核等职责。

二是建立清单机制。年初,各级党委(党组)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细化责任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横向落实到各班子成员,纵向落实到各基层党组织。

三是建立报告机制。每年1月31日前,各级党委(党组)对照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全面总结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按照“一年一次、逐级上报、分级受理”的原则,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每半年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汇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向党委(党组)汇报1次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是建立传导机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行改版升级,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背书,层层传导压力。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每年对反腐倡廉责任进行细化分解,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领导、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做到任务、责任、要求三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责任、人人有担子,形成上下贯通、逐级负责、全面落实的完整链条。

五是建立巡查机制。把常规检查、专题巡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由县委常委带队,每半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按照《榆林市党风廉政巡查工作暂行办法》,选取部分镇(园区、办事处)、县直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巡查,把被巡查镇(园区、办事处)和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查内容。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是建立考核机制。完善《府谷县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落实“三通知两报告”工作制度,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方法、程序,引入问卷调查等社会评价机制,实行单独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类别。对镇(园区、办事处)、部门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受到县级(含)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撤职(含)及以上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四类单位,考核结果在全县公开通报。

七是建立追究机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委(党组织),由上一级纪委负责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考核为三类、四类的党委(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解决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党委(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八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党委(党组)采取定期听取汇报、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予以约谈、通报,并期限整改。各级纪委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反腐倡廉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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