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2.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第一百一十四条)
3.公款旅游。(第一百一十五条)
4.违规接待、借接待之机大吃大喝。(第一百一十六条)
5.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第一百一十八条)
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案例】
某单位职工刘某等7人,擅自改变在河南的出差行程,借机绕道到嵩山少林寺、陕西兵马俑、甘肃敦煌等地游玩,并违规报销费用4万余元。事后,刘某等7人违规报销的费用被全部追缴,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刘某等人“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点评】
借开会之名,行旅游之实。现实中,在公务行程中临时压缩公务时间、改变路线、调整工作行程,“顺道”到周边去旅游等变相公款消费的现象依然存在,不但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工作、旅游“两不误”,其本质是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典型表现。
【廉洁提醒】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对公款旅游的行为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占了公家便宜,损了公家名声。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公物姓“公”,严禁私占;公款姓“公”,严禁乱花;公权为民,严禁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