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坚决杜绝敛取财物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本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订婚、迁新居、生日、职务升迁、子女升学、祝寿等事宜,一律不准邀请非亲戚关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时,一律不准动用公车,也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使用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主的车辆,更不准动用警用车辆。严禁将公车出租或借给他人办理婚丧事宜。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务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向县纪委廉政室书面报告所办婚丧事宜时设宴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次数(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办理申报手续,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办事情况,所在单位主要领主导签注意见后,交回纪委廉政室。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办理事务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并收受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示训诫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事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以违纪论处,给予通报、警示训诫直至党政纪处分,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参加非亲戚的婚丧事务,对非亲戚的丧事可以送挽联、花圈等方式吊唁。确需参加的要填报参加事务申报表,经本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未经批准参加的,一经查实,对参加人及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警示训诫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规定,不但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还应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不出现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动用公车、借机敛财、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办理或参加婚丧事务等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