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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5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吃喝玩乐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定点接待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严禁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在本县城区执行公务、检查指导工作,一律不得接受宴请,下乡在乡镇廉政灶吃工作餐。            

    第三条 严禁借领导干部调动之机迎来送往,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条 严禁借朋友、同学、战友、老乡聚会之名或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五条 严禁在检查、评比、考核工作时,接受被检查、评比、考核单位的宴请,也不得接受私人宴请。

    第六条 行政村(居委会)、居民组一律不准招待上级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到下属单位报销招待费,严禁将资金拨付到下属单位,转移支付招待费。

第八条 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在执行公务中饮酒;严禁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严禁在机关或单位办公室饮酒;严禁着工作标志服装在公共场合饮酒;严禁在酒后上岗、执行公务;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九条 严格实行招待费定期报告、公示制度。乡镇、部门、单位每月5日前,将《府谷县公务接待信息备案表》报送县纪委廉政办,并要通过政务、内务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监督。不按时、如实报送的予以曝光并在会计核算中心停止该单位的招待费报账业务。 

第十条  严格执行招待费限额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招待费限额标准执行,对于违反规定,超出限额开支的单位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县纪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对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府谷县纪委

                            府谷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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