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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廉政准入、廉洁承诺三项廉政制度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05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内的腐败问题,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保障我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纪委会议精神,市纪委关于《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制度》(试行)的通知、《府谷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试行办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廉政准入、廉洁承诺制度的范围
    (一)在我县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财政筹资的市政、交通、水利、教育、移民搬迁工程等。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三)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项目。
    (四)其它组织或个人的捐赠项目。
    以上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
    二、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备案制度
    为了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全程监督,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一)凡是县、乡(镇)政府、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乡集体企业、其他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规模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15天内,由建设单位向纪监察机关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内容见《府谷县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三)凡不按要求报送备案材料的,将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制度,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制止不公平竞争,预防工程建设项目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对施工单位和承包方实行廉政准入制度。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重大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承包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承揽工程。
    (二)在工程承包、建设等活动中被判处犯有行贿或其他犯罪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县行政区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活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其参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1、与招标方相互串通,利用非法手段中标的,除中标无效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2、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活动;
    3、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活动。
    (四)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对进入本县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廉政资格审查,凡进入本县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都必须出具本企业法人的廉政说明及其监督管理部门的廉政证明。国有、集体企业的廉政证明由企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出具,民营企业的廉政证明由行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出具。对不具备资格的,按照本制度作出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五)纪检委、监察局将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承包活动的,将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防止不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进入本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六)以上二、三款中所规定的限制条件,如原单位法人变更或企业名称变更,同样适用。
    四、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制度
    为促使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承包双方遵守各项廉政规定,预防腐败行为发生,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洁承诺制度。
    (一)凡由政府、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其它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人都必须实行廉洁承诺。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同时,发包、承包双方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签订《府谷县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书》,纪检监察机关、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发包、承包双方必须履行承诺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履行监督检查。
    (二)廉洁承诺内容见《府谷县工程建设项目廉洁承诺书》。
    (三)发包、承包双方若有违反廉洁承诺行为的,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一)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分工负责,认真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纪检监察机关将对全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全程监督,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招投标、质量检查、工程变更、决算、竣工验收、拔付资金,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参与监督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在未收到纪检委监察局出具的建设单位履行“三项廉政制度”的情况说明之前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开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单位和财政局在未收到纪检委、监察局出具建设单位履行的“三项廉政制度”情况的说明之前,不得支付与工程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凡不执行以上制度的,除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外,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四)有关单位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备案材料的地址为: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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