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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8-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我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禁止在工作期间饮酒;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在执行公务中饮酒;禁止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时饮酒;禁止在机关或单位办公室饮酒;禁止着工作标志服装在公共场合饮酒;禁止饮酒后上岗、执行公务;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酒的,要提倡文明健康的饮酒方式,注重礼仪,不得强行劝酒,更不得酗酒。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示训诫直至党政纪处分;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发生违反规定查处不力的单位,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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