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委监察局单位概括
(一)纪委监察局主要工作职责
县纪委机关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县政府负责。主要职责为:
1.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县委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并做出廉政鉴定,承担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4.检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镇纪委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6.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党内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7.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8.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9.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乡镇纪委书记和派驻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副局长、正副科级纪检监察员;负责考察、任免派驻纪工委副书记、正副科纪检监察员;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纪委监察局决算单位构成
决算单位包括委局机关和下属五个纪工委。下属五个纪工委,分别为派驻科教文卫系统纪工委(监察室)、派驻工交能化系统纪工委(监察室)、派驻党群行政综合系统纪工委(监察室)、派驻农林水牧系统纪工委(监察室)、派驻财贸系统纪工委(监察室)。